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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能源補貼政策落地 僅補貼30萬以下車型
4月23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網通社梳理后發現,新政策相比此前政策,針對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門檻提升至300公里,同時補貼金額再次退坡,400公里以上車型補貼由2.5萬元降至2.25萬元。除此之外,新政還對新能源車售價進行了限制,僅對補貼前售價在30萬元以內的新能源乘用車進行補貼。
4月23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
網通社梳理后發現,新政策相比此前政策,針對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門檻提升至300公里,同時補貼金額再次退坡,400公里以上車型補貼由2.5萬元降至2.25萬元。除此之外,新政還對新能源車售價進行了限制,僅對補貼前售價在30萬元以內的新能源乘用車進行補貼。
新政的重要變化:
一、續航里程門檻進一步提高:針對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的補貼僅設置兩檔,續航里程300公里以下的純電動車不再給予補貼。
二、補貼金額進一步退坡:續航在400公里以上的純電動車,補貼金額由2.5萬元退坡至2.25萬元。
三、針對新能源車售價進行了限制:僅對補貼前零售價在30萬元以下的車型進行補貼(“換電車型”除外),7月23日起執行。
四、對銷售規模進行了限制: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達到10,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
五、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相比2019年政策沒有提高。
六、同樣設置過渡期: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照2019年補貼政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政明確表示將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同時,為鼓勵“換電”模式的發展,換電車型不受30萬元售價限制。
這對于蔚來汽車和BEIJING汽車等已經開始運營換電網絡的新能源企業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全系車型售價均在30萬以上的蔚來汽車。
以下為政策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
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二、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
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里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三、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
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
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范,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范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五、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強化管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根據資源優勢、產業基礎等條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確保規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勢。
本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后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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