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布了成都天府大道南段小米SU7碰撞燃燒事故的詳細鑒定結果,明確事故中車輛低壓系統斷電導致車門無法開啟。
導語網通社快報 近日,據國內媒體報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布了2025年10月13日成都天府大道南段小米SU7碰撞燃燒事故的詳細鑒定結果,明確事故中車輛低壓系統斷電導致車門無法開啟,駕駛人最終因車輛起火燃燒身亡。
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年10月13日發布的警情通報,該事故發生于當日凌晨3時18分許。當事人鄧某某(男,31歲)駕駛川AC****9號小米SU7小型轎車,沿天府大道由北向南行駛,通過天府五街路口進入天府大道南段后,與前方同向由李某駕駛的川AA****3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隨后車輛越過道路中央綠化帶,起火燃燒。事故造成鄧某某死亡,涉事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初步檢測,鄧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此次公布的司法鑒定結果補充了事故關鍵細節。鑒定結果顯示,涉事小米SU7與前車發生碰撞時的行駛速度為167公里/小時,碰撞前3秒的行駛速度超過200公里/小時,而事發路段限速為80公里/小時,車輛行駛速度遠超限速要求。碰撞力度極大,導致車輛動力電池受擠壓發生短路,高壓電流竄入低壓電路,造成全車低壓系統斷電。
鑒定結果明確,涉事小米SU7車門采用電控釋放設計,無外置機械應急拉手,低壓系統斷電后,車門無法正常解鎖。該車雖配備隱藏式機械解鎖拉手,但在事故緊急狀態下操作難度較大,導致鄧某某未能及時逃生。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鄧某某系車輛起火后燒傷致死,并非直接死于碰撞損傷。
2026年2月13日,該事故責任認定已完成,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門判定,鄧某某因酒后駕駛、嚴重超速行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鄧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民事賠償責任需由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
據悉,鄧某某家屬對事故死亡責任歸屬提出異議,認為涉事車輛無外置機械應急拉手的設計存在缺陷,低壓系統斷電后無法開門是導致鄧某某未能逃生的重要原因,主張車企應共同承擔相關責任。截至目前,鄧某某家屬與小米汽車方面尚未就賠償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
事故發生后,小米汽車客服工作人員曾于2025年10月13日回應稱,小米SU7發生碰撞并接收信號后會觸發整車解鎖,當時暫未收到該事故相關信息。截至本文發布,小米汽車方面尚未就此次司法鑒定結果及家屬異議作出新的回應。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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